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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潔(要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)

核心經文
利 19:2利 11:45利 20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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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
利未記「聖潔法典」(利 17-26)的核心呼召:以神自己的聖潔為根據與標準,要求蒙救贖的百姓分別為聖。「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」(利 19:2);「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,要作你們的神,所以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」(利 11:45)。聖潔不止於禮儀,也及於道德、性倫理、公義待人與愛鄰(利 18-19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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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約(利未記)

  • 利 11:44-45 —— 「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」,接於潔淨條例之後。
  • 利 19:2 —— 聖潔法典的總綱:「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……是聖潔的」。
  • 利 19:9-18 —— 聖潔的具體:留給窮人、不偷不謊、不欺壓、公平審判,「要愛人如己」(利 19:18,見)。
  • 利 20:26 —— 「你們要歸我為聖,因為我耶和華是聖潔的,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,使你們作我的民」。

新約(引用與應驗)

  • 彼前 1:15-16 —— 「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,你們……也要聖潔」,直接引利 11:44「因為我是聖潔的」。
  • 羅 12:1 —— 將身體獻上「當作活祭,是聖潔的」(見活祭與彼此相愛)。

主題的展開脈絡

推論:利未記把「聖潔」從神的屬性(見神的名與屬性)推導為子民的義務——因為救贖的神是聖潔的,被救贖者就當分別為聖;此「效法神的聖潔」的邏輯被彼前 1:16 原樣承接,成為新約倫理的根基之一——此為跨卷歸納,非本卷本文的論述。

不同觀點

(利未記的潔淨與禮儀律在新約時代的效力,各宗派理解不一:或視為已在基督裡成全而不再字面遵行,或分別道德律與禮儀律而有所保留。目前知識庫尚無註釋類史料可引,暫不並列,待匯入後依來源呈現,不予裁決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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