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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信稱義

核心經文
羅 1:17羅 3:28羅 4:3羅 5: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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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
羅馬書的核心宣告: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,是「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」(羅 3:28)。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白白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「並沒有分別」(羅 3:22)。這義本於信、以致於信,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(羅 1:17,引 哈 2:4)。

本頁屬 母主題——「信的救恩論」面向。

相關經文

(本段由 lint 流程持續補漏。)

舊約(創世記——因信稱義的根源)

新約(羅馬書)

  • 羅 1:16-17 —— 福音是神的大能,「這義是本於信,以致於信」(引 哈 2:4——出自哈巴谷在困惑中所領受的答覆,見義人必因信得生(哈巴谷所領受的答覆))。
  • 羅 3:20 —— 「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」。
  • 羅 3:21-24 —— 「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」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白白稱義。
  • 羅 3:25 ——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憑他的血、藉人的信顯明神的義。
  • 羅 3:28 —— 「人稱義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」。
  • 羅 4:3 —— 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(引 創 15:6)。
  • 羅 4:5 —— 「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」。
  • 羅 4:25 —— 「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;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」。
  • 羅 5:1 —— 「我們既因信稱義,就藉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」。
  • 羅 10:9-10 —— 「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,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,就必得救」。

(腓立比書) - 腓 3:9 —— 「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,乃是有信基督的義,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」(見以認識基督為至寶)。

(以弗所書) - 弗 2:8-9 —— 「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;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;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」。 - 弗 2:10 —— 「我們原是他的工作,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,為要叫我們行善」。

(加拉太書) - 加 2:16 —— 「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,乃是因信耶穌基督」。 - 加 2:20 —— 「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」(見與基督同死同活)。 - 加 3:6 —— 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(引 創 15:6)。 - 加 3:11 —— 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(引 哈 2:4;同句亦見 來 10:38,見義人必因信得生(哈巴谷所領受的答覆))。 - 加 3:13 —— 基督為我們受咒詛,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(引 申 21:23)。

(提多書) - 多 3:5、7 —— 「他便救了我們,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,乃是照他的憐憫……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」。

主題的展開脈絡

推論:保羅先立「世人都犯了罪」(羅 3:23)為背景,再以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先即因信稱義(羅 4:9-12)證明此義超越律法與族群;因信稱義遂成為連接世人都犯了罪與基督同死同活的樞紐——此為跨章歸納,非史料明文陳述。

人物例證

  • 亞伯拉罕:「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因信仍有指望」,其信算為義(羅 4:18-22);其根源在創 15:6。
  • 保羅:以此為所傳福音的核心,宣告猶太人與外邦人同因信稱義(羅 3:29-30)。

不同觀點

(「因信稱義」與行為、律法的關係在後世宗派解經上有不同理解;目前知識庫尚無註釋類史料可引,暫不並列,待匯入相關史料後依來源呈現各說,不予裁決。)

此外,雅各書 2:24「人稱義是因着行為,不是單因着信」與羅 3:28「